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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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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2880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文件编号: 鄂信用组发[2015]1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管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5-12-3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信用组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管理的通知
鄂信用组发[2015]1号

鄂尔多斯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管理的通知
  鄂信用组发[2015]1号
  全文有效
  2015年12月31日
  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92号),促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的管理,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推动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强大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42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诚信“红黑名单”发布及奖惩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府发[2015]33号)等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文件精神,结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经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研究,进一步强化对税收失信企业的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各地要加强国地税合作,共同建立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并联合各相关部门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的日常管理,让税收失信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建立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的目的: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二)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布的原则: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严格管理、统一规范。
  (三)本通知所称税收失信企业,主要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
  1.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2.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3.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500万元以上的;
  4.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1000万元以上的;
  6.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5000万元以上的;
  7.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经多次催缴仍不缴纳,纳税信用级别依法由税务机关直接判为D级的;
  8.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当事人包括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五)税务机关公布的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信息主要包括以下部分内容:
  1.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及身份证号码(隐去部分数字)。
  2.违法失信的主要事实、相关法律依据、处理处罚情况以及是否移送司法机关等信息。
  3.对公布的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的相关从业人员,税务机关可以依法一并公布其相关信息。
  二、严格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进出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税务部门通过征管系统查询、税收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税收失信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税收失信企业名单,主管税务机关要及时上报市国税、地税部门,由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后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税收失信企业,经自行改正后向市国税、地税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市国税、地税部门审核确认,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由市国税、地税部门统一删除,并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二)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公布方式。每季度终了后30日内,市级税务机关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当事人信息,同时,还要通过全市信用信息平台、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采取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对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的联合监管
  (一)对列入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当事人,税务机关直接将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判定为最差的D级。采取严格限量供应发票,从严审核出口退税,缩短纳税评估周期,提高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使用处罚幅度最低标准等管理措施,强化税务管理。
  (二)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及时将公布的“黑名单”纳税人信息推送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对当事人依法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三)联合惩戒措施主要包括,阻止出境、限制担任相关职务、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限制证券市场部分经营行为、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等。
  具体措施和程序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等21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执行。
  (四)各部门、各旗区接到税务部门推送的税收失信企业“黑名单”纳税人信息后,一定要积极配合税务部门开展后续工作,对税收失信“黑名单”企业及其当事人实行重点监控、从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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