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支出情况分类
| 允许税前扣除的凭证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
| 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提醒: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
| 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与其他企业(包括关联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应纳增值税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 采取分摊方式的,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共同接受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在境内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发生的支出
| 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共同接受非应税劳务的其他企业以企业开具的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企业租用(包括企业作为单一承租方租用)办公、生产用房等资产发生的水、电、燃气、冷气、暖气、通讯线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
| 出租方作为应税项目开具发票的,企业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出租方采取分摊方式的,企业以出租方开具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