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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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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62164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鄂府发[2016]71号
文件名: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日期: 2016-05-20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鄂府发[2016]71号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6]71号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
  鄂府发[2016]71号
  全文有效
  2016年5月20日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办事流程,提升各级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服务效能,打造便捷高效的服务通道,拓展延伸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市人民政府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就在已实行企业“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成果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个体工商户工商营业执照、税务(国税、地税)登记证“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全面落实市委三届五次、六次、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探索实行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使商事制度改革成果惠及所有市场主体,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激发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进一步优化准入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材料、减少重复性审查,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建立程序更为便利、内容更为完善、流程更为优化、资源更为节约的市场准入模式,激发全社会投资创业的活力。
  二、组织机构
  为保障我市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顺利实施,成立市“两证合一”登记制度工作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牛俊雁 市长
  副组长:赵文亮 市委常委、副市长
  荣昌平 副市长
  成 员:韩玉光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政务服务中心主任
  马振平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王仁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庆年 市地方税务局局长
  苗福成 市国家税务局局长
  刘建勋 市财政局局长
  王二仁 市公安局副局长
  刘里程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两证合一”的统筹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王仁全兼任、副主任由刘里程兼任。
  三、实施范围及时间
  本意见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补换证)登记手续。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实施。各级工商、地税、国税部门涉及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必须于此前全部进驻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推进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工作顺利实施。
  偏远地区的个体工商户需申请办理设立、变更(补换证)登记手续的,由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定期到本级人民政务服务中心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打印“两证合一”营业执照,并由管辖地市场监督管理机构代发给个体工商户。
  四、办理流程及办理时限
  按照“一窗受理、一表填报、统一发照”的要求,实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号同时在营业执照赋号。办理总时限控制在3个工作日以内。
  (一)受理环节。申请人在办理登记业务时,由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一次性告知所需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等。申请人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后,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统一接收申请材料,并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按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提交材料规范执行。
  (二)审查环节。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对受理的资料进行审查、核准录入工商综合业务系统,出具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表。地税、国税部门工作人员根据工商部门出具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审核表录入税务业务系统,出具税务登记表(材料内部流转)。个体工商户在变更(补换证)登记时,注册登记窗口收缴《税务登记证》纳入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
  (三)办结环节。通过审批核准的,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应于规定时限内向申请人颁发“两证合一”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下方应打印“税务登记证号”字样,右与“注册号”三字对齐。税务登记证号由经营者的身份证号、序号依次组成,并与15位数组成的注册号左对齐。
  (四)信息交换方式及内容。工商部门个体工商户登记窗口将新设立、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基本信息于每周五17:00时前以电子版形式报送税务部门。设立登记基本信息应包括证照号码、纳税人名称(字号名称)、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开业日期、批准设立机关、联系电话等。变更登记信息包括变更前内容和变更后内容。税务部门将个体户的注销信息于每周五1717:00时前以电子版形式向工商部门反馈。
  五、工作要求
  (一)优化服务,大力宣传推广。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工商、税务部门要优化服务,切实履行告知义务,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提供详细办事指南,避免个体工商户“多头跑”。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办事服务大厅和咨询电话等平台和渠道,深入细致地开展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宣传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了解改革,确保个体工商户“两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明确职责,强化部门协同。各级各有关部门及组织机构要认可“两证合一”的营业执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为个体工商户办理相关手续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需要提交税务登记证的,个体户只需提交“两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即可,不得再要求另行提交税务登记证。确需税务登记证的,国税和地税部门根据个体户申请,凭其提交的“两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予以制发税务登记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加强联系协调,确定联络员随时联系协调“两证合一”工作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馈相关信息。
  (三)完善业务衔接流程,确保登记规范有序。从2016年5月1日起,已登记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登记或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应换发“两证合一”营业执照。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由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收缴、存档。原证件遗失的,申请人应提交刊登遗失公告的报纸报样。已实行“两证合一”登记模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并持相关材料,向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未换发“两证合一”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应按照原规定办理。改革前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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