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所属企业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4]59号 2004-01-12
北京、江苏、海南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灌排技术开发公司《关于申请收取管理费用税前扣除的报告》(中灌财[2003]2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2003年向所属企业提取100万元的总机构管理费。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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