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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的公告》发布后,纳税人围绕该公告咨询了相关问题,现小编整理汇总如下:
问
一、公告制定的目的是什么?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增强办税便利性,减少申报次数,优化我市税收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公告。公告实施后,全市所有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均实现“一年报两次,两税一键报”。
问
二、公告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
该公告适用于城镇土地使用税、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相较于原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和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纳税申报期限保持不变,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的房产税调整为按半年缴纳。
问
三、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执行?
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税款所属期2021年1月1日以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均按此政策申报缴纳。例如,2021年1月1日-2021年6月30日的税款,应在2021年7月1日-2021年7月31日间申报缴纳;2021年1月1日之前的税款,则按原规定的期限申报缴纳。
问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纳税人需要做什么调整?
公告涉及的相关申报期限及滞纳金计算规则,系统将自动调整、自动适用。纳税人在税源登记、纳税申报时无须进行额外的操作。
问
五、个人出租房产何时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为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对于通过代开发票业务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的个人,可在代开发票同时申报缴纳发票租金对应所属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上述个人亦可通过将该出租房产进行税源明细采集后,自行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来源:厦门税务
供稿:财产和行为税处
编发: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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