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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老板快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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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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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21:00: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大庆税务
标题: 油城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的老板快来看!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yNjI4MjczNw==&mid=2649505793&idx=1&sn=971a31768bc41ad826117302d042b376&chksm=f06a3d9fc71db489c224745fe7b1731ed5773149544f4200cbbf8085e1a3101bebd7747a2e37#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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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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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一年一度的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开始啦!您关心的问题全在这,下面一起来了解下相关政策规定吧!
Q1
办理汇算清缴的法定期限是什么时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Q2
哪些人群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经营所得,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Q3
怎么计算税款?
(一)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步:计算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
经营主体的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的规定:
  成本、费用: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和分配计入成本的间接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损失 :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第二步:计算个人来源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应纳税所得额。
  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件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件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的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分配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3.综合所得分别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专项扣除: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
  5.专项附加扣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6.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

  (二)确定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经营所得适用)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Q4
适用什么样的申报表?
汇算清缴: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适用查账征收
年度汇总申报:
《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
--适用境内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

Q5
申报办理有哪些渠道?
  1. 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2.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客户端
  3.经营所得地办税服务厅
Q6
扣除时都需要注意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年第35号)的规定:
  1.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3.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4. 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5.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6.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7.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所得税科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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