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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重要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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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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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20: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黑河税务
标题: 关于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和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重要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4ODcxNTI3Ng==&mid=2247495713&idx=5&sn=752cc0ab401ce5cc48c55633494dc96e&chksm=ec389742db4f1e541980d8fdcd39bfef052bbcb8fc8efd4751bffe8ff9ba323895ac3cc88ea3#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1
二维码: -
坚持常态化精准防控和局部应急处置有机结合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和中央网信办《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和个人信息收集、保管与使用,防范造谣传谣及个人信息泄露、丢失、被滥用等风险。结合本地实际,现向我市疫情防控相关单位和广大网民作出以下重要提示: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
01
规范个人信息采集
除各级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及相关成员单位以外,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以疫情防控、疾病防治为由,私自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法依规执行。
02
加强个人信息管理

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时,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执行,根据联防联控工作需要,坚持最小范围原则,并严格把控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生物特征等个人敏感信息知悉范围。
03
确保个人信息安全

收集或掌握个人信息的机构要对个人信息数据的安全保护负责,应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个人信息数据被窃取、被泄露。为开展疫情防控、疾病防治所收集的个人信息,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不能与第三方共享。经批准对外提供时,须做好登记备查。
04
及时清理数据
局部涉疫事态彻底平息后,应及时清理销毁无留存和应用价值的个人信息。疫情全部结束后,由相关负责部门运用数据库删除、纸质文档销毁等方式,对已无留存和应用价值的个人信息予以清除,降低个人信息保管成本和泄露风险。

05
加强监督执纪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违法收集、使用、公开个人信息等行为,应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对违反个人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造成大量个人信息泄露等问题,由网信、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置。
监督举报电话:13604568778,18724330456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

一、凡网传信息都要仔细甄别,对未经证实和来源不明的网上消息不得转发、传播,自觉做到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二、对已发布或转发的不实信息要快速删除,主动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三、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和对网络信息管理不到位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等部门将严厉打击并依法追究管理者、发布者、转发者的相关法律责任。
四、网络社会是法治社会,网络空间是法治空间,广大网民一定要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五、鼓励广大网民积极发布转发正能量信息,宣传疫情防治知识及有效防范措施,引导广大群众正确认识疫情,合理做好自身防护工作。
黑河市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电话:0456-8281501,15046975575
邮箱:hhswwxbwgk@163.com


来源:中共黑河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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