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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1年1月1日起,三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这些知识点您需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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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9:45: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鞍山税务
标题: 自2021年1月1日起,三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这些知识点您需要知道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xMTEzMDI4Mg==&mid=2654250855&idx=4&sn=23e4cec2a96e65ba84bcdfb8270fea84&chksm=8c9a05a2bbed8cb42ca9d56d2233fce19fbab4f2572689b6f795d3c2469983ecac3e7e425613#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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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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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83号)、《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含委托审批单位)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不少缴费人想知道,划转后,这三项非税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申报缴纳期限等有变化吗?看了下面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等三项非税项目划转政策热点问答,就知道啦!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以下简称“三项非税项目”)何时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上述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单位负责。
  
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原执收单位审核确认后,通过税务部门征缴入库。划转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征收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退费工作继续分别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所属期为 2021 年 1 月 1 日以前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的收缴、清理欠费及退费等相关征管工作继续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划转后,三项非税项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申报缴纳期限等政策有变化吗?
答:三项非税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收入分成及使用等政策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三项非税项目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缴费人应如何办理缴费业务?
答:(1)水土保持补偿费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人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人防部门依法出具的《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到项目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也可以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根据通知书内容自行办理申报缴费。
  
(2)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费人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到河道砂场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四、划转后,缴纳人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三项非税项目,需要携带什么资料?
答:(1)水土保持补偿费缴费人应当在项目(活动)开工前或规定日期前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通知书》到项目(活动)所在地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费。
  
(2)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费单位(个人)持《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通知书》到建设项目所在地县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发送本通知书的政务服务中心(大厅)或根据本通知书通过电子税务局一次性申报缴纳上述费款。
  
(3)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费人自收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出具的《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缴纳通知书》5 个工作日内到河道砂场所在地县(区)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法人类缴费人需同时携带公章、法人章。
  
五、三项非税项目如何缴费和开具票据?
答:缴费人可选择 POS 机刷卡缴费、扫码缴费、银行端查询缴税、网上划款缴费等方式进行费款的缴纳或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银行端缴税凭证缴纳及辽宁移动办税 APP进行缴纳。
  
  缴费人缴款完成后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确认缴款情况并取得缴费凭证:1.办税服务厅开具缴费凭证;2.缴费人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身份信息查询出已缴纳的款项信息,自行打印缴费凭证。
  
六、三项非税项目完成缴费后需要退库的,应如何办理?
答:(1)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机关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2)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划转后,税务部门征收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涉及误收误缴需要退库的,缴费人向负责征收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因政策性原因需要退库的,由相关管理部门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七、三项非税项目相关文件如何查阅?
答:相关文件可通过登录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查阅。具体链接如下:(1)《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水利厅关于划转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征管职责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43 号), 链接地址: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12/12/art_5869_6189.html
  (2)《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辽宁省水利厅 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宜的通知(辽财税〔2020〕383号),链接地址: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ttach/0/f1befddc9d4c4a0f8c4ea0001fdf7703.pdf
  
  (3)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可通过下面链接的附件下载:
http://liaoning.chinatax.gov.cn/art/2020/1/19/art_5869_2528.html
  
八、征收机关地址及联系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税务分局
  鞍山市铁东区胜利南路20号 5501379

国家税务总局铁东区税务局
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925号 5579015

国家税务总局铁西区税务局
  鞍山市铁西区三道街91号 8563059

国家税务总局立山区税务局
鞍山市立山区北胜利路109号 6599010

国家税务总局千山区税务局
鞍山市千山区鞍海路25号 2326612

国家税务总局鞍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鞍山市立山区千山街道千山中路196号 8057039

国家税务总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局局
  鞍山市铁西区千山西路501-8号 8856009

国家税务总局千山风景区税务局
鞍山市立山区千山街道千山东路6号 6070008

国家税务总局海城市税务局
鞍山市海城市兴海大街181号 3153180

国家税务总局台安县税务局
鞍山市台安县繁荣北街47号 4805033

国家税务总局岫岩县税务局局
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站前大街9号 7818030

来源:鞍山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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