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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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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11 18:3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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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扬州税务
标题:
【实务】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开始啦!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5MDkxNjA2NA==&mid=2247491642&idx=4&sn=1090e32f1e2005083b605f09c67f1bde&chksm=ec1a33b5db6dbaa36098f838c45ac9840b81ea9b551ea387e5c59917082ba089dff88b7042b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11
二维码:
-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财税〔2018〕20号)规定,现就2021年度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事宜提醒如下:
01
申请时间
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认定,原则上每年办理一次,
有效期为五年
。申请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在
1月1日至3月31日
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应材料,
逾期的在下一年度进行申请
。
到期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
其享受的免税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
02
受理机关
需要申请享受免税资格待遇的非营利组织,请在上述规定时间
向主管税务机关
提交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相关资料。
03
申请条件
下列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七)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04
申请资料
以下材料均应提供一式两份:
(一)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三)非营利组织法人登记证书的复印件;
(四)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五)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六)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见附件2);
(七)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注意
新设立的非营利组织申请成立当年免税资格的,需提供上述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及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成立当年的材料,不需要提供上述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05
其他注意事项
01
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02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03
已认定的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非营利组织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自该情形发生年度起取消其资格:
A.登记管理机关在后续管理中发现非营利组织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
B.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C.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部门评定的C级或D级的;
D.通过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和服务活动,变相转移、隐匿、分配该组织财产的;
E.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F.从事非法政治活动的。
因上述第A项至第E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自其被取消资格的次年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因上述第F项规定的情形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财政、税务部门将不再受理该组织的认定申请。
被取消免税优惠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其存在取消免税优惠资格情形的当年起予以追缴。
关于非营利组织的免税收入
非营利组织取得免税资格后,并非所有收入均可以享受免税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规定,经认定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其取得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捐赠的收入。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注意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享受符合条件的收入免税优惠事项,无需备案,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来源:江苏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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