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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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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230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0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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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华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230号                   2004-11-10

北京、内蒙古、陕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神华集团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神华集团公司所属的15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神华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按应纳税额的60%比例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可由神华集团公司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神华集团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神华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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