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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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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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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 15:50: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孝感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水利和湖泊局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公告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MjQzMTA2Mg==&mid=2649850681&idx=2&sn=898b4661446192ee838888bd6bf3b89e&chksm=88681480bf1f9d962c06488e6579d11a3f59791db9ccda53b8b9c7948c28609cfee5b21b83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9
二维码: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职责划转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21号)的要求,现将水土补偿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孝感市水利和湖泊局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由缴纳义务人向其项目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纳义务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四、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义务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税务部门为缴纳义务人开具税收票证作为缴费凭据。
五、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六、水土保持补偿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因缴纳义务人误缴或者税务部门误收需要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其他情形需要办理退库的,缴纳义务人应向水利部门提出申请。
七、本公告自2021年1月8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
孝感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1年1月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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