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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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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148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1-15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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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钢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48号                        2004-11-15

北京、天津、江西、陕西、河北、浙江、甘肃、辽宁、湖南、山东省(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首钢总公司是国务院确定的试点大型企业集团之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的有关规定,为支持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有关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首钢总公司所属的47家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从2004年度起,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的有关规定,由首钢总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集团公司应及时报告成员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首钢总公司应在每年的年度纳税申报后,向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报送集团公司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四、首钢总公司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五、首钢总公司在以后生产经营年度中,因成员企业情况发生变化,需调整合并纳税成员企业范围、变更成员企业名称、地址和调整就地预交税款比例的,报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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