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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
为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规范全省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办理流程,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地点。纳税人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邮政委托代开窗口、电子税务局、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增值税发票代开业务。
二、办理材料。纳税人办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按照《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见附件)有关规定报送办理材料。纳税人可以免填单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也可通过电子税务局线上填写。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三、税费缴纳。纳税人可选择使用POS机刷卡、银税三方划缴协议、云闪付、支付宝、微信等多种方式缴纳税费。
四、发票领取。纳税人在申请代开发票的窗口领取发票,也可通过自助办税终端自行打印发票。
五、资料调整。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将根据政策变化适时调整《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在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公布。
本公告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代开增值税发票文件依据》(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0年12月31日
END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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