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420
  • Tax100会员 27949
查看: 262|回复: 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2号

4298

主题

5518

帖子

1万

积分

专家团队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10690
2021-1-11 10:4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4]138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4-12-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2号                  2004-12-2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在京汇总缴纳所得税的请示》(中国联通计财字[2004]395号),为支持该集团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现将该集团公司2004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联通新国信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分公司(名单见附件),在2004年度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经批准享受西部地区优惠政策的成员企业,由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的有关规定,单独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2004年度合并纳税成员企业名单(略)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