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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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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688
发文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件编号: 内政发[2017]34号
文件名: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3-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内政发[201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7]3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内政发[2017]34号
  全文有效
  2017-3-13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已于2016年5月1日实施。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财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自治区与盟市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过渡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保持现有财力格局不变。以2014年为基数,将自治区从盟市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盟市,保持目前自治区和盟市财力格局总体不变。
  (二)实行彻底的增值税分享。取消自治区本级固定收入,由自治区与盟市统一按税收缴纳地直接进行比例分享。
  (三)适当增强自治区调控能力。自治区只对超过2014年收入基数的增量部分进行适当集中,既兼顾盟市的承受能力,又考虑适当增强自治区调控能力。
  (四)推动自治区区域内财力均衡。调整后,自治区集中的收入增量主要用于对各盟市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支持力度,进一步缩小区域内财力差距,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二、主要内容
  (一)以2014年为基数核定自治区返还基数。
  (二)所有行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均纳入共享范围。地方留成的增值税50%部分,自治区本级分享30%,盟市按税收缴纳地分享70%。
  (三)自治区上划收入通过税收返还方式给盟市,保证地方既有财力不变。
  (四)自治区集中的收入增量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等方式分配给地方,加大对老少边穷地区的支持力度。
  三、实施时间和过渡期限
  本方案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过渡期暂定为2—3年,届时根据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和自治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各盟市以下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若有调整,要于2017年4月15日前调整完毕。各级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要于2017年4月30日前完成增值税收入划分相关配套工作,确保2017年5月1日以后自治区增值税按规定比例、级次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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