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101654 |
发文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
文件编号: |
内财税[2017]1145号 |
文件名: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文日期: |
2017-07-14 |
政策解读: |
- |
备注: |
- |
纵横四海点评: |
内财税[2017]1145号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税[2017]1145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自治区经信委、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内蒙古自治区新闻出版广电局转发财政部等10部委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财税[2017]1145号
全文有效
2017-7-14
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发改委、科技局、经信委、民政局、商务局,呼和浩特海关各隶属海关、满洲里海关各隶属海关,各盟市国税局、新闻出版广电局:
现将《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各类科研院所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由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要求,根据《通知》规定结合科研院所职能进行核准,并抄送《通知》第八条出版物进口单位。
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申请
(一)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免税资格审核,按照《通知》附件1中第一条所列条件,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并按《通知》附件1中第二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证书颁发、函告等。
(二)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免税资格进行复审。对复审不合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通知》附件1中第三条的相关要求进行资格撤销和函告等。
(三)已经获得免税资格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的,经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民政厅查实后,按照《通知》附件1中第四条的相关要求进行严格处理。
三、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申请
(一)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于每年3月1日前组织符合《通知》附件2中第一条的示范平台(技术类)进行免税申报。并对平台服务中小企业户数及满意度进行测评。
(二)自治区中小企业局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和示范平台(技术类)所在地直属海关对提出申请的示范平台进行免税资格初审,并将审核意见于每年3月底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经认定符合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地税局联合发文公布名单。
(三)示范平台(技术类)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自治区中小企业局对其服务中小企业的业绩进行测评,出具测评意见,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四)对复审不合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由自治区中小企业局、财政厅、国税局、呼和浩特海关、满洲里海关、地税局联合公布名单,自名单公布之日起取消其免税资格。
(五)申请免税资格的示范平台(技术类)应提交《通知》附件2中第二条规定的材料。
四、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申请
(一)自治区商务厅牵头对外资研发中心进行免税资格审核,按照《通知》附件3中第一条所列条件和要求,确定符合免税资格条件的研发中心。并按《通知》附件3的相关要求进行名单发布、备案等。
(二)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资格每两年复审一次。对复审不合格的研发中心,按《通知》附件3的相关要求进行名单函告、备案等。
(三)申请免税资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提交《通知》附件3中第三条规定的材料。
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通知》精神,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口商品的减免税审批手续,确保我区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得到良好的贯彻落实。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