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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1月份申报期还有这项事情一定要办
文/段文涛
根据现行规定,企业所得税是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而个体工商户取得的经营所得,是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按月或者季预缴税款,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10号)的规定: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上述暂缓缴纳的税款均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也就是说,综合10号公告和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预缴规定,以及税收征管实务来看,原则上,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税款所属期二季度、三季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在7月份、10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办理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个体工商户2020年税款所属期二季度、三季度(按月申报纳税的为所属期4月份至11月份)的经营所得(不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在7月份、10月份(按月申报的5月至12月)的纳税申报期办理预缴申报时,只申报不缴税。
符合暂缓缴纳所得税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上述延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按10号公告规定均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也就是在2021年1月20日(因1月1日至3日放假3天、16日和17日为周六和周日,1月申报纳税期限由15日顺延至1月20日)之前(含当日),要将所延缓缴纳的2020年二季度、三季度(按月缴纳的4月份至11月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款,与四季度(12月份)应申报的税款一并缴纳入库。
其中,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那么,万一某纳税人在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不能缴纳或不能全额缴纳上述所延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从哪天开始计算呢?
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具体在本次,小型微利企业2020年税款所属期二季度、三季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2020年税款所属期二季度、三季度(按月申报纳税的为所属期4月份至11月份)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虽本应分别在税款所属季度、月度终了后的15日内缴纳,但由于全国均已经统一批准延迟至2021年的首个申报期即1月20日前缴纳,由此,对于本次统一延缓缴税事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之日就是2021年1月20日。
那么,如果在2021年1月20日截止的这个申报期内,仍不能缴纳或不能全额缴纳上述所延缓缴纳的税款的纳税人,相关滞纳金的起算日应是2021年1月21日,再以实际缴纳税款之日为计算截止日。
但是,除了按照上述规定,在2021年1月份申报期内,需要缴纳2020年二季度、三季度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以外,是不是也会存在某种特殊情形,使得符合条件享受了延缓缴税政策的纳税人,却又可以不需要在此时补缴前期暂缓缴纳的所得税呢?
就还别说,这种特殊情形还真的是有的。这也可说是当文字的税收政策遇上缤纷复杂的实务产生的乐趣。
例1:闻涛辣子鸡餐饮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企业所得税方式为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2020年一季度利润10万元,在4月份申报并已缴纳了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0.5万元(10×25%×20%);到了二季度实现利润4万(本年累计利润额14万元),在7月份申报了二季度企业所得税0.2万元(4×25%×20%),但按10号公告规定暂缓缴纳;而三季度利润为亏损12万元(本年累计利润额2万元),在10月份申报期办理了三季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多缴税款暂不退还;到了四季度又盈利了,本季实现利润6万元(本年累计利润额8万元)。此时到了2021年1月申报期,该如何申报呢?
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预缴税款按照累计金额计算。因此,企业在第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应按照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的累计情况计算实际利润额(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缴税款。闻涛辣子鸡餐饮有限公司2020年一季度实现利润10万元,二季度实现利润4万,三季度亏损12万元,四季度盈利6万元,此时2020年一季度至四季度的累计利润(预缴纳税申报表第9行“实际利润额本年累计金额”)是8万元(10+4-12+6),应预缴企业所得税0.4万元(8×25%×20%),而前期季度预缴时已预缴了税款0.5万元,实际已缴税额大于应预缴税额。
该公司在2021年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内,办理2020年四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按填报规则,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第L15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和第15行“本期应补(退)所得税额”栏次的本年累计金额均为0元。因此,该公司既无需预缴四季度税款,也无需再预缴第二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在日后办理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再规定计算年度应纳税额,税款多退少补。
同理,如果纳税人在二季度或三季度有利润,当时仅申报了企业所得税但暂缓缴纳,到四季度末累计计算的全年利润为亏损,在2021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内,不仅当期无需预缴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也无需预缴二季度、三季度延缓缴纳的税款。
例2:闻涛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2020年一季度利润8万元,在4月份申报并已缴纳了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0.4万元(8×25%×20%);到了二季度实现本季利润26万,在7月份申报了二季度企业所得税1.3万元(26×25%×20%),但按10号公告规定暂缓缴纳;三季度本季利润42万元,在10月份申报了三季度企业所得税2.1万元(42×25%×20%)暂缓缴纳;四季度实现本季利润22万元。此时到了2021年1月申报期,该如何申报呢?
该公司四季度利润22万元,本应在2021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四季度企业所得税1.1万元(22×25%×20%)。由于存在有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暂缓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在2021年1月份申报期内申报缴纳四季度企业所得税时,还涉及到要将前期缓缴的两个季度的税款一并缴纳这一事项。
即,在2021年1月20日截止的申报期内,闻涛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除了要申报缴纳四季度应预缴的1.1万元税款外,还应将前期只办理了预缴申报但暂缓缴纳的二季度企业所得税1.3万元,三季度企业所得税2.1万元,一并缴纳。当期实际共需缴纳企业所得税4.5万元。
继而,假定闻涛仟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由于事先忘记了该事项,账面资金仅够缴纳2020年四季度的1.1万元税款,又不符合办理延期缴税的条件,直到2月9日才将2020年二季度和三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3.4万元缴纳入库。至此,从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1月21日)起至纳税人实际缴纳之日(2月9日)止,共逾期20日,需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合计340元。
由于平时暂缓缴税需要纳税人自行申请并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而这次是由税务机关依职权统一延缓的,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相关纳税申报后即可自动享受延缓缴纳政策(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延缓缴纳所得税额”行次,即可享受;个体工商户在办理完当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后,申报系统将默认享受)。陆陆续续的时间也有大半年,有些纳税人可能就因此忘记了还有这几笔所得税没缴。
而现在到了2021年1月份的纳税申报期,按以往的惯性思维,可能就只记得仅有2020年四季度(或12月份)的所得税需要缴纳,从而导致因资金准备不足,而不能如期缴纳上述所延缓缴纳的税款,引发涉税风险。
特此提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注意此事项,规避不必要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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