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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提供代销服务,适用税目应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还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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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8 16:59: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证券公司提供代销服务,适用税目应为“直接收费金融服务”还是商务辅助服务下的“经纪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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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8 16:59:25 | 显示全部楼层
解析:按经纪代理服务。

       两个税目划分的界限有一定的模糊性,清晰、准确地划分税目,即使政策制订者也难以胜任。两个税目的税率都是6%,但在是否适用出口免税和差额征税政策上存在差异,又使得两个税目的划分有了实质性的意义。事实上,按照税收中性原则,如此相像的应税服务,制定不同的政策,是否必要,是否科学,值得探讨。

       对于一个连政策的制订者都忘而却步的问题,本文也只能从文义上作粗浅分析。经纪代理关系中存在三方当事人,而直接收费金融服务存在两方。证券公司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存在投资者、证券公司、发行证券公司三方主体,划分为“经纪代理服务”稍微恰当一些。

       但两者的界限并不绝对的泾渭分明,应视为税收政策的天然缺陷给纳税人留出了税收筹划空间。即使纳税人充分利用这个空间,也并不会违反增值税的税制原理,建议税务机关从宽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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