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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行业如何进行税务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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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自查应重点关注的风险类型


        (一)纳税人偷税的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影视公司及相关机构、个人不论是作为纳税人还是作为扣缴义务人,只要采用“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方式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与附加税等)的后果,将被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处于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0.5倍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扣缴义务人的行政及刑事责任风险

        1、扣缴义务人已扣税款而未交或少缴税款的违法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扣缴义务人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违法行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若已扣而未缴纳或少缴税款的不仅会被税务机关强制追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还会被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至5倍的罚款;若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将被处以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至3倍的罚款,而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因此,扣缴义务人应按规定履行代扣和代缴义务,避免被税务机关追缴扣而未交税款和罚款。


        (三)避税行为的法律风险及法律责任

        避税与偷税还是有本质区别。避税是合理性问题,偷税是合法性问题。偷税涉及承担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行政责任,严重的还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而避税主要是合理性问题,通常不涉及罚款和刑事责任。《企业所得税法》和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中有专门规定的反避税条款。


        《企业所得税法》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遵循独立交易原则,否则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并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与构成偷税的法律责任的不同之处在于,纳税人被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时,并不会被加收滞纳金和处以0.5倍到5倍的罚款和涉及其他法律责任,这是属于次要风险。


        需要指出的是,相应的特别纳税调整一般由利润转出方、即与税收洼地企业发生关联交易的外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实施。2017年3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6号公告”),就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流程做了详细规定(请参见《解读|简析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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