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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21〕2号 关于组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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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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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8 10:30: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gjzw/qt/20210108/xxfbdf0000016447.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文件编号: 沪财库〔2021〕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沪财库〔2021〕2号 关于组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1-01-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关于组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的通知
沪财库〔2021〕2号


各相关金融机构:
为做好上海市政府债券发行工作,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工作的意见》(财库〔2020〕36号)等有关规定,现将组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以下简称“承销团”)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组建的承销团负责承销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目标数量不超过45家,其中主承销商目标数量不超过8家。
二、申请成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且具有债券承销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2.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近3年内在债券承销和交易业务等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
3. 财务稳健,资本充足率、偿付能力或者净资本状况等指标达到监管标准,具有较强的风险防控能力。
4. 能够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总部授权委托其设在上海市的分支机构代理签署并履行债券承销协议。
5. 近3年内未被上海市财政局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或主动退出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
三、承销团的组建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上海市财政局根据各机构申请,按照机构实力、承销能力等指标综合评价后,按照评分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承销团成员。其中,主承销商从有担任意愿的机构中按评分顺序确定。
四、申请机构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交虚假材料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承销团成员资格的,一经发现,将被取消承销团成员资格。
五、请符合条件且有意向成为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成员的机构,将申请材料加盖机构总部或被授权分支机构公章后,于2021年1月18日前递交或邮寄至上海市财政局。申请材料包括:
1. 《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申请表》;
2. 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或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3. 机构总部授权委托书(在沪分支机构代机构总部申请的需提供)。
六、承销团组建完成后,上海市财政局在承销团的3年有效期内可以进行增补和开展承销团考评。

联系人:何欣宗;
联系电话:021-54679568-20106,021-54906025(传真);
联系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
邮编:200030。

附件:1. 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团申请表
  2. 2021-2023年上海市政府债券承销协议(范本)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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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错  发表于 2021-1-8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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