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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丨各位商户看过来,你困扰的发票问题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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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8 06:2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合肥税务
标题: 你问我答丨各位商户看过来,你困扰的发票问题在这里!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ODEyNjg5NA==&mid=2649934615&idx=6&sn=9b74d3125905c5850b9f99b813a260cf&chksm=f1a3e7d6c6d46ec003b415200d73925fc76e5d244b3043ce8d78d5a21ba02a0a16035dd94a5c#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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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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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发票蕴含大道理



小发票蕴含大道理。一张小小的发票既是最基本的会计原始凭证,也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工具、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重要依据。为了提升纳税人的发票意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巢湖市税务局在巢湖万达广场举办“发票知识宣传普及”税务普法讲座,221家商户共计300余人参加。
税务人员利用商户们晨会时间,围绕发票领用存管理、拒开发票引发轻微举报的法律风险等方面做了详细阐述,提高了纳税人依法使用发票的意识,引导其规范领用、开具发票。凤凰山税务分局副局长田兵运用诸多的数据、案例,并结合自身工作实践作了全面、系统的阐述和解读,赢得听众的阵阵掌声。
巢湖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表示:“这一次的讲座,内容很实,有力地帮助我们的商户提高税务知识认知和运用能力。”




各位商户看过来
你困扰的发票问题在这里!

我是餐饮业纳税人,首次领取发票应该携带哪些资料?我能申领哪种发票?最高限额是多少呢?

  • 经营者首次领用发票需要携带营业执照、身份证件,查验后退回。可以申领的票种有:2016版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纳税人的办税人员、法定代表人已经进行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10万元。


我开的店铺这个月发票用完了,生意太忙,没有时间去领发票,可不可以邮寄?可不可以别人帮忙代领?

  • 可以通过安徽省电子税务局申请发票领用,选择发票发放(邮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8年第8号公告)规定:发票领用属于实名办税事项,需要企业实名办税人员办理。


我是一位商户,消费者在我店里买了2000元东西,但是让我开3000元的发票,可以么?

  •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我领的定额发票这个月没用完,隔壁的火锅店急用发票,我可以先借给他用么?

  •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发票管理规定使用发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三)拆本使用发票;
    (四)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五)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税务机关应当提供查询发票真伪的便捷渠道。


我这里还留有很多几年前报过税的发票存根,最近店铺搬迁,可以自行处理么?

  • 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我之前申领的发票丢失了,我应该怎么做?还需要登报么?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发生发票丢失情形,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提交《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取消了发票丢失的登报要求。无论丢失专用发票、普通发票都不需要再提交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巢湖市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征收管理科、纳税服务科
编辑设计: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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