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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要注意这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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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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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8 01:55: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兰州新区税务
标题: 特别提醒|@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要注意这些事项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0NTM0MzA0Mg==&mid=2247489110&idx=3&sn=c24094c4a8cd066767073e659161fb36&chksm=e94ea07bde39296d167678ca4bd5c1b693bc04d2d7f0573f779a4bdc50fa6d7dda1c6d41ff9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7
二维码: -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规定,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

那么,纳税人以电子发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一起来看↓

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应当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一,纳税人可以根据《通知》第三条的规定,仅使用电子发票进行报销入账归档
第二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按照《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取得的电子发票,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第三,纳税人如果需要以电子发票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的,应当根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子发票

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通知》
编发:纳税服务(税收宣传)中心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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