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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税] 来了解衣食住行中关于“住”的房产税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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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7 14:53: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企业自有房屋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是否免征房产税

答:若符合文件规定,则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二条的规定,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2、属于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

答:需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86]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


3、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小区内幼儿园用房,出租给当地公办小学开办幼儿园,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到的租金是否可以免征房产税

答:不免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上述规定,该房地产企业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不属于将自有房产开办幼儿园,其收取的租金不能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4、小规模纳税人普惠性政策中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是如何规定的?在此之前如果已依法享受房产税其他优惠政策的,是否还可以叠加享受最新优惠?其他优惠政策是否可以叠加享受最新优惠?

答:可以叠加享受。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按规定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贯彻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苏财税[2019]15号


5、工厂频繁更换的给水设备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工厂频繁更换的给水设备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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