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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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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www.taxhu.com?m=article&f=view&id=96551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文件编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日期: 2018-07-0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全文有效
  2018年7月5日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正式挂牌。为确保税务机构改革后各项税收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就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有关税收事项公告如下:
   一、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二、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
   三、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承担的税费征收、行政许可、减免退税、税务检查、行政处罚、投诉举报、争议处理、信息公开等事项,在新的规定发布施行前,暂按原规定办理。
   四、涉及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等职责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承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对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以及国家税务局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五、纳税人在综合性办税服务厅、网上办税系统可统一办理原国税、地税业务,实行“一厅通办”“一网通办”“主税附加税一次办”。12366纳税服务热线不再区分国税、地税业务,实现涉税业务“一键咨询”。
   六、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按原规定需要向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分别报送资料的,相同资料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提供一套;按原规定需要在原兴安盟国家税务局、兴安盟地方税务局分别办理的事项,同一事项只需向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申请一次。
   七、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挂牌前已由内蒙古自治区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八、国家税务总局兴安盟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税务检查证件。原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制发的有效期内的税务检查证件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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