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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正确打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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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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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7 13:3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珠海税务
标题: 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合作的正确打开方式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zOTI0NjE3NQ==&mid=2247510061&idx=3&sn=a0b777f5c125e1ba0a41491d8cd59605&chksm=fac9831dcdbe0a0bb5025870efc91fa8f9955139a42f5dea9d4ec0fa8da33598c32c2ee3f3a0#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6
二维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颁布实施四周年了。这四年来,珠海公安积极主动开展工作,通过多渠道开展宣传工作,让更多的市民了解《管理法》的意义和作用。
一图看懂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生活中,有哪些比较常见的违反《管理法》的行为呢?

案例1:某高校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
2020年1月,某市公安局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办公室工作发现,该市一高校申请并接受日本某非政府组织3.5万美元的资助,资金用于丰富选修课程、开设系列讲座、增进学生对东亚地区文化的了解等活动。调查发现,该境外非政府组织未在境内设立代表机构,作为中方合作单位未向公安机关办理项目的备案手续,已违反《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
分析点评:《管理法》明确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应当依法登记设立代表机构;未登记设立代表机构需要在中国境内开展临时活动的,应当依法备案。同时,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案例2:香港商业机构以境外非政府组织名义在境内非法开展活动
群众举报,香港“A协会”在某市筹办“素食文化节”,但该协会未在境内登记亦未办理临时活动备案。公安机关调查发现,唐某通过中介公司于2007年在香港注册成立商业机构“XX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名下加挂“A协会”,经营素食文化推广、研讨以及素食派发、营养养生等业务,是营利企业。其利用“协会”的名义开展素食文化活动,实际是为了迎合大众对非政府组织的公益性信赖心理,招揽生意,谋取利润。
分析点评:《管理法》规定,境外非政府组织是指在境外合法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智库机构等非营利、非政府的社会组织,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或者资助营利性活动、政治活动。本案中,香港“A协会”无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注册公司,实质亦为营利性质的公司,并非境外非政府组织。

案例3:境内人员非法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资助
某地居民范某以“XX人生”组织名义与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B基金会”联系并获取3万欧元资金资助。为规避监管,范某与B基金会协商,资助资金通过范某的亲友多次周转后转入范的账户。
分析点评:根据《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中国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登记代表机构、开展临时活动未经备案的境外非政府组织的委托、资助,代理或者变相代理境外非政府组织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

部分素材源自:中国普法、惠州公安

本期制作团队
监制 |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办公室
图文编发 | 珠税融媒
稿件来源 | 珠海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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