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919
  • Tax100会员 27956
查看: 1136|回复: 1

境外所得个税真的是“虽远必征”吗?

42

主题

43

帖子

132

积分

实习版主

Rank: 7Rank: 7Rank: 7

积分
132
2021-1-6 16:3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境外工作的国人需要在中国交税?该怎么交税?会不会重复交税?




相关帖子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65

帖子

80

积分

认证企业

Rank: 10Rank: 10Rank: 10

积分
80
2021-1-6 16: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1、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规中的“住所”并不仅仅指在中国境内有没有房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所称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分别是指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如此说来,税收居民身份的关键是“习惯性居住”。简单来说,要判定是否属于内地税收居民,要满足在中国有住所或是在中国一年住满183天的条件。

针对大家关心的与境外所得相关的具体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发布了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3号公告”),就 境外所得的定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境外税额抵免、申报要求等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2、境外所得的种类

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一条规定,下列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以下称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3、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根据3号公告的规定,对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分为境内外合并仅境外所得两类。
1)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综合所得,应当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经营所得,应当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3)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下称其他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的境内外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应纳税款,取得的其他分类所得应分别计算境内、外的应纳税款。

4、境外税额的抵免与申报

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税收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允许在抵免限额内从其该纳税年度应纳税额中抵免。

《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第四条规定,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根据上述法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符合条件的境外所得,应去当地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应注意的是若居民个人已在境外地区缴纳过税款,可凭境外的完税凭证在境内纳税时扣除已交部分,无需担心重复纳税的问题。

5、CRS的影响

CRS是一个用于指导和参与司法管辖区之间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定期交换的标准。即居民个人在境外的其它CRS参与国的金融机构中持有金融账户,那么相关账户信息就会通过CRS的自动交换机制,传递给中国的税务机关。目前加拿大、法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香港、新加坡等93个国家已经与中国内地CRS配对成功。
由于CRS的执行,居民个人的境外金融账户信息对于境内的税务机关来说已逐渐透明化,“藏钱”并不能真正的解决问题,而应将收入合法化,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才是正确的路径。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liwei03@51shebao.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