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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8]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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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61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发文日期: 2008-01-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总纳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8]61号                          2008-01-17

  注意: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文件全文失效。

内蒙古、江苏、浙江省(区)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2007年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设的分支机构(详见附件)纳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银行等股份制银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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