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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湘税发〔202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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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hunan.chinatax.gov.cn/hngsww/ContentSearchBLH_showContent.do?id=1430000002021010500006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文件编号: 湘税发〔2020〕9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湘税发〔202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20-12-24
政策解读: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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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等项目划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税发〔2020〕92号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各市州税务局,各市州水利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部署,自2021年1月1日起,我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河道砂石经营收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等项目征管职责划转至税务部门。为确保划转工作有序开展、平稳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款确定及申报缴费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
水利部门核定缴费金额、入库级次等缴费信息,审批执行缓减免政策,向缴费人出具《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同时开具下达《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简称缴款通知单,详见附件),并将《缴款通知单》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抄送税务部门。缴费人持《缴款通知单》到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我省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由税务部门委托电力公司代为征收。
(三)河道砂石经营收益
水利部门向缴费人开具《采运凭单》,缴费人持《采运凭单》到所属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
缴费人持与水利部门达成的磋商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生效的法律文书到事件发生地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或政务大厅税务窗口进行税费种认定(首次办理缴费时),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并缴费。缴费人也可以在办理税费种认定后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缴费。
二、票证使用
缴费人通过办税服务厅、政务大厅税务窗口办理缴费的,税务部门向缴费人开具税票;缴费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需要打印税票的,待费款入库后,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或到办税服务厅窗口打印。缴费人凭税票到水利部门办理工程验收等后续事宜。
三、信息交换
税务部门征收费款并完成入库后,每季度从金三系统中将征收清册以表格(EXCEL格式)的形式导出,向水利部门传递拷盘数据,交换过程确保信息安全。待信息系统完善后再实现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和互联互通。
四、欠费追缴
项目划转后税务机关不集中开展以前年度欠费清缴。对于征期在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的费款收入,收缴及汇算清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2021年1月1日起,缴费人以前年度欠费,在原执收部门审核无误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应予以配合并开放申报缴费通道,帮助缴费人做好以前年度欠费补缴。
五四、退费管理
资金入库后需要退库的,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其中,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
六五、应急机制
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建立切实可行的应急机制,确定联络员,征缴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双方及时沟通,共同协商解决。
七六、交流协作
水利部门与税务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加强沟通与协作,通过联合组织培训、互派人员学习交流等方式熟悉相关业务。每年度联合组织开展汇算清缴。
上述征收程序在划转初期执行,待相关条件成熟后再发布新的征收程序。

附件: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湖南省水利厅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doc(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水土保持补偿费缴款通知单.doc.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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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税发2020 92号  发表于 2021-5-28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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