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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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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527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08-05-28
政策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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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8]527号                                   2008-05-28

江西、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宁夏、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现就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2007年度技术开发费所得税前扣除的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南方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22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25-191125101P6.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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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方希望实业有限公司2007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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