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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税务小呼中心涉税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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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界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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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6 03:05: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安康税务
标题: 安康税务小呼中心涉税问答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4NzUxMzkyNw==&mid=2650727341&idx=7&sn=af21811ace83dc7131948c36b7e76ce6&chksm=88320d85bf458493c9c6b287baa5dd25d82cdfb2f21ad7f8c19d20add5e7b71757ffcd0b61aa#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5
二维码: -
问:改变用途的不动产,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
(一)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用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已抵扣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二)按照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转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项目的,应于改变用途的次月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
可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
不动产净值率=(不动产净值÷不动产原值)×100%
不动产原值、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核算的账面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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