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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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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国税函[2008]743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发文日期: 2008-08-21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8]743号    2008-08-21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8]106号)收悉。批复如下:
  2006年8月,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与常州轨道车辆牵引传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签订了《8KW充电机技术转让合同》(合同号为:06HKJSY37002),转让其先进的充电机制造技术。
      鉴于该技术属于在发展交通运输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同意对香港德贤集团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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