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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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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5 00: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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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锦州税务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2020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IzMzM4ODE3Mw==&mid=2247503287&idx=1&sn=56790d5d836c0579852ed091bc872e30&chksm=e884ec55dff36543761aeb0c04e922108a56f67f33c5a693d42917c43c40cdc9ce17b8dfadc6#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4
二维码:
-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2020年度居民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温馨提示
尊敬的居民企业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五个月内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为保证您能顺利完成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事宜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时限
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在2021年5月31日前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
二、汇算清缴范围
(一)一般企业
凡在2020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但实行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特殊企业
1.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纳税人,由总机构汇总计算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分支机构已预缴税款计算出的应补(退)税款,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分别同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和退库。分支机构年度申报与预缴申报的申报方式一致。
2.经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集团,由集团母公司(以下简称汇缴企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汇缴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缴企业及各个成员企业合并计算填写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按照《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及各个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办理汇缴企业及其成员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2020年度相关政策新变化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主要内容: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9号
主要内容:
1.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接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3号
主要内容:
1.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主要内容:
注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增加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的前置条件。
(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延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
主要内容:
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
四、汇算清缴资料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下列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汇总纳税企业申报资料:
1.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2.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可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
(四)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五)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六)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五、应纳税额计算
居民企业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实行自核自缴,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六、申报方式
居民企业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网上申报和直接申报方式完成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纳税申报。
七、退(补)税款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2021年5月底前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居民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八、延期及重新申报
居民企业纳税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或备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资料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延期纳税申报。
居民企业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九、延期缴纳税款
居民企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手续。
十、法律责任
居民企业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清缴,或者未报送本通告所列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锦州市税务局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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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锦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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