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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速递核心要点21.1.2~
1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0
年第11
号):
《保险代理人监管规定》已于2019年12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19年第13次委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
〕52
号):
一、健全老有所养、幼有所育的政策体系
(五)推动财税支持政策落地。各地要建立工作协同机制,加强部门信息互通共享,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全面、及时惠及市场主体。同步考虑公建服务设施建设与后期运营保障,加强项目支出规划管理。完善运营补贴激励机制,引导养老服务机构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3
、《财政部关于印发《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20
〕54
号):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地区、各部门实践情况,我部制定了《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罚没财物管理,防止国家财产损失,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2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4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海关总署办公厅、税务总局办公厅
关于公布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2020
年批次及2018
年批次复审合格)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函〔2020
〕296
号):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中国包装科研测试中心等15家示范平台(见附件1)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二、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等5家示范平台(见附件2)复审合格,继续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三、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取消河北省多基复合材料产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轻工业化学电源研究所、南京大学盐城环保技术与工程研究院、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甘肃省商业科技研究所有限公司、青岛科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等6家平台的免税资格。
五、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示范平台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质量,发挥支撑和示范带动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及时、价廉、质优的服务。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偷税、骗税,或者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口物资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的,一经查实将按照财关税〔2016〕70号、财关税〔2016〕71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5
、《海关总署
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的令》(海关总署第245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9日海关总署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9号)同时废止。
6
、《国务院
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国发〔2020
〕18
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
三、纳入统一登记范围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由当事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不再承担“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职责。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制定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登记服务便利化。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明确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登记的过渡安排,妥善做好存量信息的查询、变更、注销服务和数据移交工作,确保有关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有效性。
7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
关于加快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协同创新体系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20
〕1922
号):
二、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全国范围内数据中心形成布局合理、绿色集约的基础设施一体化格局。东西部数据中心实现结构性平衡,大型、超大型数据中心运行电能利用效率降到1.3以下。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水平显著提高,使用率明显提升。公共云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社会算力获取成本显著降低。政府部门间、政企间数据壁垒进一步打破,数据资源流通活力明显增强。大数据协同应用效果凸显,全国范围内形成一批行业数据大脑、城市数据大脑,全社会算力资源、数据资源向智力资源高效转化的态势基本形成,数据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
8
、《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
〕93
号):
一、本通知所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是指有关单位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以下简称两类账户)中存储的专项用于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的资金。
二、人民法院在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相关单位银行账户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查账户类型,除法律另有专门规定外,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三、对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中明显超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并且明显超出足额支付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所需全部人工费的资金,对工资保证金账户中超出工资保证金主管部门公布的资金存储规定部分的资金,人民法院经认定可依法采取冻结或者划拨措施。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个人利用两类账户规避、逃避执行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四、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两类账户采取预冻结措施,在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监管部门按规定解除对两类账户监管后,预冻结措施自动转为冻结措施,并可依法划拨剩余资金。
五、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包含两类账户监管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行为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为人民法院要求其协助执行行为违法的,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提出异议的,异议审查期间不得查封、冻结或者划拨两类账户资金。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接到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对两类账户资金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指令时,应当通过人工或系统等方式,向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提示该账户性质和《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并同时将相关情况告知两类账户监管部门,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有权提出异议。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遇到两类账户资金因不当操作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重大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向当地两类账户监管部门报告。
九、各地有关部门应完善工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防止两类账户资金被违法查封、冻结或者划拨。
9
、《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
年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
年第52
号):
为加快先进环保装备研发和应用推广,提升环保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供给质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制定了《国家鼓励发展的重大环保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版)》。现予公告。
10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
〕54
号):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交通运输、旅游业的企业(航空企业须以海南自由贸易港为主营运基地),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车辆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享受“零关税”政策的交通工具及游艇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清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动态调整。
三、“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仅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营运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主体的,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四、企业进口清单所列交通工具及游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六、海南省商交通运输、民航、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管理办法》,明确符合政策条件企业名单的确定程序,“零关税”交通工具及游艇进口后登记、入籍、营运、监管等规定,航空器、船舶经营自海南自由贸易港始发或经停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国内外航线的认定标准,车辆在内地停留时间每年累计不超过120天的适用情形及计算方式,“点对点”和“即往即返”运输服务的认定标准、认定部门和管理要求,以及违反规定的处理办法等内容。
八、本通知自公布之日(2020-12-25)起实施。
11
、《国家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0
年)》的通知》(医保发〔2020
〕53
号):
一、《2020年药品目录》构成
《2020年药品目录》收载西药和中成药共2800种,其中西药部分1264种,中成药部分1315种,协议期内谈判药品221种。另外,还有基金可以支付的中药饮片892种。
三、做好目录落地工作
《2020年药品目录》自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执行。
12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733
号):
《政府督查工作条例》已经2020年12月1日国务院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13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
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38
号):
《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0年版)》已经2020年11月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商务部审定,并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27日起施行。《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19年版)》同时废止。
14
、《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公告2020
年第23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规范机动车行业发票使用行为,营造公平公正有序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了《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现予以发布,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15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1228
〕
国家税务总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表〔20201228〕新版发布,替换掉旧版〔20201125〕版。
16
、《海关总署
关于执行2021
年关税调整方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
年第135
号):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的通知》(税委会〔2020〕33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等进行调整。为准确实施政策,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二、进出口通关有关事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2021年关税调整方案及新修改的部分本国子目注释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年版)相关税目、税率内容均可通过海关总署门户网站查询,供通关参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目录》(2021年版)已根据调整方案完成编制并将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供通关参考。
(三)海关商品编号。
为有效实施2021年新增非全税目商品暂定税率,海关总署对涉及的相关海关商品编号进行了调整并编制2021年《进出口商品暂定税率表》发布于海关总署门户网站,便于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有所对照以正确申报。
17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
)》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20
〕11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及相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法律、行政法规等对进出口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
、《财政部
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
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
〕72
号):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继续征收民航发展基金、旅游发展基金、水利建设基金,截止日期另行明确。
二、优化民航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民航发展基金重点投向不具备市场化条件的公共领域,逐步退出竞争性和市场化特征明显的领域;将航空物流体系建设纳入民航发展基金补助范围;不再对通用航空机场建设和运营予以补贴。
三、优化旅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项目、促进文化和旅游消费项目纳入旅游发展基金补助范围。
四、2020年12月31日前已开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免征、停征或减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的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除本通知规定外,上述3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来源:飞狼财税通 整理:财网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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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达生命的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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