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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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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做好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和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公告》)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联合发布《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同时废止。鉴于我省《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16〕13号)、《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税〔2018〕44号)所依据的上级文件已废止,需重新发文明确我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规定。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通知》适用于省级民政部门和省级以下民政、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登记的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工作。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及管理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二)确认程序。一是分级申报。社会组织填写《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情况表》(以下简称《情况表》),将《情况表》和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至登记注册的民政部门,其中在省民政厅登记注册的,报至省民政厅;在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报至同级民政部门。二是逐级审核。市民政局负责汇总全市《情况表》和专项信息报告。市民政局根据报送资料,结合社会组织公益活动和日常监督管理、评估等情况,对社会组织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进行核实,提出初步意见。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民政局联合提出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建议名单,由市民政局统一报送省民政厅。三是联合确定。省民政厅对省管社会组织报送的《情况表》和专项信息报告进行核实,提出全省公益性社会组织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建议名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确定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并发布公告。
(三)办理时限。省管社会组织于每年10月底前,将《情况表》电子版和扫描件报送省民政厅。在年报工作中,未报送专项信息报告的社会组织,应一并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各市民政局于每年10月底前,将《汇总表》电子版和扫描件以及社会组织填报的《情况表》扫描件报省民政厅。省民政厅于每年11月底前提出建议名单。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共同确认后,于每年12月底前联合发布名单公告,并分别在官方网站予以公布。
(四)文件时效。《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鲁财税〔2016〕13)、《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鲁财税〔201844)同时废止。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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