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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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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10:0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进一步优化税收征管,降低我省电信、邮政企业涉税行政成本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调整山东省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电信、邮政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的规定企业营改增业务,为汇总纳税业务,按照“按月预征、按季申报”的方式,由电信、邮政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企业原增值税业务,为属地纳税业务,由电信、邮政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缴纳增值税。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区分判断汇总业务和属地业务的进项税额较为繁琐,且两种业务的预征清算方式、申报时点等要求也不一致,增加了企业核算成本,有必要进行统一规定。同时,考虑到随着营改增进程的逐步推进,电信、邮政企业实际税负发生变化,有必要相应调整电信、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实行全业务汇总纳税。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山东省邮政企业汇总纳税的业务范围为提供邮政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二)调整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自2020年7月1日起,山东省电信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3%调整为1%;山东省邮政企业分支机构增值税预征率由0.8%调整为1%。电信企业和邮政企业汇总纳税其他事项仍按《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电信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鲁财税〔2014〕22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山东省邮政公司实行增值税汇总纳税的通知》(鲁财税〔2014〕4号)规定执行。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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