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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
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鲁政办字〔2020〕77号)要求,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有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部委《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规定,“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出租人,可按现行规定减免当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为落实文件精神,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需要对相关减免政策作出明确规定。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出租人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对减免租金部分所对应的房产、土地,可按减免租金的月份数和减免比例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小微企业按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判定。符合条件的出租人申报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并将有关减免租金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资料留存备查。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抓好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工作的十条措施》(鲁政办字〔2020〕77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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