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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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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4 10:05: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

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做好复工复产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保障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我们起草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延续实施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通知》起草的必要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我省有关规定,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两税”)确有困难的,由县税务部门给予定期减征或免征。前期,为进一步明确政策执行口径,最大限度支持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便于纳税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执行,我省出台了《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规定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展览、电影放映等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2020年第一季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央及省有关精神,将政策延续至年底。
《通知》的主要内容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0〕16号)中规定的六类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
三、主要政策依据
起草《通知》的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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