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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这份新年红包请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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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1-1-2 05: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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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丽江税务
标题:
税收扶持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这份新年红包请查收!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UyMDc2NjUwMw==&mid=2247491254&idx=2&sn=e3ed663260df219c4627cc066347c21c&chksm=f9e40bfece9382e87d545af297eca787a2bf18010a01489267cb5d7d02d3701b7d4d18fe3f99#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1-01-01
二维码:
-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
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
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享受条件】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就业创业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已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满3年的,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企业招用退役士兵
【优惠内容】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云财税〔2019〕25号)
【享受条件】
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所称企业是指属于增值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人员既可以适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可以适用其他扶持就业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可以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政策执行期】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本通知规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退役士兵以前年度享受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且符合本项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本项优惠政策享受优惠至3年期满。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经济补助
【优惠内容】
对退役士兵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第60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享受条件】
属于退役士兵取得的一次性退役金以及地方政府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
【办理方式】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军队转业干部
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1.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2.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
【享受条件】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
备案。
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办理方式】
备案。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优惠内容】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
【享受条件】
属于军人取得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办理方式】
申报享受。
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
【优惠内容】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
【享受条件】
属于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办理方式】
备案。
安置随军家属就业
【优惠内容】
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享受条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办理方式】
备案。
编辑|杨政春
统筹|赵菊英
审核|和丽根 李赟
主办: 国家税务总局丽江市税务局
承办:丽江读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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