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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为履行合同派遣自费人员来华工作的所得纳税问题 [81]财税字第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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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81]财税字第56号
文件名: 关于外商为履行合同派遣自费人员来华工作的所得纳税问题
发文日期: 1981-02-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外商为履行合同派遣自费人员来华工作的所得纳税问题

[81]财税字第56号        1981-02-26


  1外商派遣来华负责联络 、谈判 、开箱检验等的自费人员,凡是不属于原合同规定之内,对其所得,应按税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公布以前签订的合同,凡是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税费由我方负担,对由于我方原因延长合同期限的,经企业申请,说明原因,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仍可对原合同规定的人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由于对方原因造成延长合同期限的,仍应按我部<80>财税字第214号文第1项的规定办理,照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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