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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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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消息
2020-12-31 03:4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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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税务局公众号精选文章
公众号名称:
吕梁税务
标题:
税务部门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政策
原文链接:
http://mp.weixin.qq.com/s?__biz=MzA5NzU4Nzc5MA==&mid=2247487740&idx=3&sn=e58d957796539f7dde9914b8734b15a5&chksm=909fd7dda7e85ecb277a9c5e0fdb691b3abe909ab51a1002df737820e31f1b454989acf2a22d#rd
作者:
发布时间:
2020-12-30
二维码:
-
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要求,自2021年1月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
01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凡在我省区域内的山区、塬区、丘陵区、风沙区、河谷川道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
(一)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
(二)烧制砖、瓦、瓷、石灰;
(三)排放废弃土、石、渣。
02
征收标准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元(不足1 平方米的按1 平方米计,下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0.4 元。
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每吨0.2元。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平方米每年0.4 元。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不超过2000 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2000平方米的按照2000平方米计征;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实际占地面积计征,超过400平方米的按照400平方米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计征,每立方米0.5 元(不足1 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下同)。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计征,每立方米0.5元。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03
申报缴纳
(一)水土保持补偿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二)按次缴纳的,应于项目开工前或建设活动开始前申报缴纳;按期缴纳的,在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缴纳。具体按照下列方式征收:
1、开办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建设期的
由各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权限于审批时核定,并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项目地址、征占用土地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
缴费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窗口辅导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2、开采矿产资源处于开采期的
开采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的缴费人,应当按季度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申报缴纳期限为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开采石油、天然气的缴费人,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的缴纳时间,按年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3、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
缴费人应当按照县级水行政主管或者行政审批部门确定的时限,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4、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省外缴费人
应当在省内选择一个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后缴费;如无法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通过支票、电汇等方式缴入“待缴库税款” 专户缴费。
(三)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04
预算科目
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类04款46项09目“水土保持补偿费收入”。
05
入库级次及比例
除忻州市市级审批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矿山企业建设期与开采期的水土保持补偿费,按照中央10%、市级30%、县级60%分成外,其他都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同级地方国库。
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目前,我省征收的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只有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一项。
01|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我省行政区域内装机容量在2.5万千瓦以上而且有发电收入的水库、水电站发电收入中征收,不涉及跨我省行政区域的大中型水库、水电站。
我省目前只有天桥水电站缴纳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02|
征收标准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根据水库、水电站实际上网销售电量,按8厘/千瓦时的标准征收。
03|申报缴纳
(一)自2021年2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二)申报缴纳期限为月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
(三)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04|
预算科目
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类01款50项02目“地方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收入”。
05|
入库级次及比例
100%省级收入。
06|
优惠政策
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列入企业成本,按规定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排污权出让收入
目前,我省的排污权出让收入只有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
01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通过山西省排污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取得政府储备排污权的排污单位。
政府储备排污权主要来源包括:(一)预留初始排污权;(二)通过市场交易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三)政府投入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形成的富余排污权;(四)排污单位破产、关停、被取缔、迁出本行政区域或不再排放实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等原因,收回的无偿取得的排污权;(五)排污单位削减的五年规划期基准年排放量大于其拥有初始排污权的部分。
02 征收标准
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原则上以公开拍卖方式为主确定。
目前我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准价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一次性补偿”的办法核定,排污权交易价格不得低于交易基准价。
03 申报缴纳
(一)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向税务部门自行申报缴纳。
(二)山西省生态环境保护服务中心对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入交易金额确认后,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污染物名称、缴纳金额、政府储备排污权出让收益市(县)、入库级次和比例、缴费通知单编号等事项。
缴费人购买本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缴费人购买异地政府储备排污权的,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三)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金额较大、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排污单位,经企业申请,设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同意,可分期缴纳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且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前必须全部缴清。缴款比例为:1.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购买企业需一次性缴清;2.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300万元--800万元(含800万元)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50%;3.政府储备排污权交易资金总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首次缴款不得低于应缴款总额的40%。
(四)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04 预算科目
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类07款15项“排污权出让收入”。
05 入库级次及比例
除襄垣县、原平市、介休市、侯马市、孝义市、永济市6个实行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县(市)按照省、县(市)2∶8比例分成外,其他的按照省、市2∶8比例分成。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1
征收对象和征收范围
在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教育园区等各类园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因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2
征收标准
防护级别为6级和6B级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计算征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太原市、大同市每平方米2000元;二、三类人防重点城市的市每平方米1800元;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县城)每平方米1500元。
03
申报缴纳
(一)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自2021年1月1日起,由缴费人根据人防或者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核定的缴费金额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
人防或者行政审批等有关部门核定后,向缴费人出具缴费通知单。缴费通知单应当载明缴费人名称、缴费人社会信用代码、项目名称、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征收标准、缴纳金额、入库级次和比例等事项。
缴费人应当按照缴费通知单的规定,向其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或者到政务大厅办税服务窗口辅导申报缴纳,或者通过电子税务局网上申报缴纳。
(二)使用《非税收入通用申报表》申报缴纳。
04
预算科目
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103类04款24项01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05
入库级次及比例
按规定比例分别缴入省级和本级国库。除太原市规划区内按照15%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其他市、县(市)按照10%的比例上缴省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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