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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法典》特辑来了!(持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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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Tax100将这些内容汇总于此,供大家阅读。

民法典》全文戳这里:https://www.tax100.com/thread-30091-1-1.html  支持PDF下载




- 总责编 -


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经常居所和住所出现不一致,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成年人如果需要监护人如何确定?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人可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对被监护人的负担义务继续履行!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申请后,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失踪人重新出现)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既申请宣告死亡,又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优先适用)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未死亡的,不影响其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七条:

什么是法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非人,而是组织)




第六十一条: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不具有法人资格?能不能从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民事活动?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如何从事民事活动?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如何安放?怎样才能避免信息“裸奔”?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对“人肉搜索”说“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后是否可以请求偿还费用?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互联网时代,为虚拟财产穿上“防护服”!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护虚拟财产,刻不容缓)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是否有效?“打赏”款项可否追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父母可追回)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如何维权?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如何维权?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见义勇为者开路撑腰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不可约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该如何包装?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出售货物,包装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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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编 -


第二百七十四条:

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属于业主共有。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归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

小区车位不够多,首先应满足业主需要。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小区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




第二百八十一条:

公共维修资金使用难?民法典规定降低使用门槛,增加使用情形!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不让公共维修资金“沉睡”)




第三百一十七条:

悬赏寻找遗失物,领取时应当兑现承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悬赏后领取遗失物,应兑现承诺)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住宅用地70年产权到期后自动续期)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时应当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订立担保合同。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设立担保物权,应订立担保合同)




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三百九十七条。

建筑物抵押或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均遵循“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房地一体”抵押原则)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如何行使留置权?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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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31 16:13:08 | 显示全部楼层

- 合同编 -


第四百六十九条:

合同应该怎么签?书面形式有哪些?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书面合同形式多样)



第四百九十六条:

对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的,对方能否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对“霸王条款”说“不”)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该如何处理?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第五百一十二条:

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交付时间如何确定?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电子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如何确定?)




第五百三十五条:

债务人欠钱不还,债权人可以替他收债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不还钱又不收债,债权人可行使代位权)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主债权上的从权利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主债权转让,从权利一并转让)




第六百零八条:

买了东西又反悔,买受人可以随意拒收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未及时受领标的物,买受人要担风险)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利息,可以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借款预先扣息不合法)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的责任,与债务人相同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务人有同等偿还债务的责任)




第七百一十三条:

租赁物维修义务,谁来承担?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出租人对租赁物负有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何行使?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同等条件下,承租人可优先购买所租房屋)




第八百二十三条:

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承运人承担责任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乘客因自身原因伤亡,承运人免责)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成立后,保管人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保管人对寄存人物品负有保管义务)




第九百四十四条:

断电断水催缴物业费,这条路行不通了!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断电断水?这些方式催缴物业费被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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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格权编 -


第一千零六条:

器官捐献立法,赋予子女捐献父母遗体的决定权。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无偿捐献其人体细胞、人体组织、人体器官、遗体。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利诱其捐献。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前款规定同意捐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订立遗嘱。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决定捐献,决定捐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赋予子女捐献父母遗体的决定权)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我”的肖像权,受到怎样的法律保护?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我” 的肖像 “我” 做主)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恶搞、伪造声音构成侵权吗?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声音也受法律保护)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开启个人隐私保护的新时代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适应数字时代发展态势,为个人信息保护确立方向。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电子邮箱、行踪信息纳入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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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姻家庭编 -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或者即将成为夫妻的男女双方,其相互间的财产关系是否可以约定?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本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

(签订财产协议约定婚内、婚前财产归属)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有配偶并非收养子女需符合的条件。

收养人收养子女需同时符合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所规定的5项条件。(规定在下文)


此外,异性单方收养时,

应具有40周岁以上的年龄差距。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零二条 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单身人士可以收养孩子吗?)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缔结婚姻关系,男女双方需满多少周岁?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法定结婚年龄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伴侣婚前隐瞒重大疾病怎么办?配偶享有婚前病史的知情权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请求撤销婚姻)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负债,配偶是否应该共同偿还?哪些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还”)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本条是关于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的规定。

(父母离婚、再婚了,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哪些特定时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是关于男方离婚请求权行使时间的限制性规定。本条旨在特殊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

(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特定时间)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夫妻一方有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条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可以使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扩大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重婚或家暴等导致离婚,应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已有子女,可以再收养子女吗?如果可以,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是否需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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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31 16:18:05 | 显示全部楼层
- 继承编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继承发生时,何种财产可以被继承?何种财产不能被继承?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遗产范围如何确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新增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让法律既有力度,也有温度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对继承人宽恕制度)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公婆或岳父母的遗产。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儿媳、女婿有继承权吗?)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和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打印、录音录像皆可,遗嘱形式将更加丰富!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增加打印、录像等遗嘱新形式)




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可以口头订立遗嘱吗?口头遗嘱的效力如何?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遗嘱可以口头订立吗?)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以哪份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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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2020-12-31 16: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 侵权责任编 -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甘风险”原则,让责任承担更加公平。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确立“自甘风险”原则)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损害责任”知多少?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八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为医生正常工作和生活保驾护航)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坚持绿色原则,确立环境保护风向标。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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