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推出“每日一‘典’”栏目,每天带你读一则民法典的亮点法条。Tax100将这些内容汇总于此,供大家阅读。 《民法典》全文戳这里:https://www.tax100.com/thread-30091-1-1.html (支持PDF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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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我们一起来看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如何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第二十五条。 经常居所和住所出现不一致,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居所为住所;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所视为住所。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老有所终,幼有所长)
第三十三条: 成年人如果需要监护人如何确定?作为成年人的监护人需要履行哪些职责? 一起来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成年人可事先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的资格被撤销后,对被监护人的负担义务继续履行!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负担义务照常)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申请后,法院应撤销失踪宣告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十五条 失踪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失踪人重新出现,有权请求财产代管人及时移交有关财产并报告财产代管情况。 (失踪人重新出现)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既申请宣告死亡,又申请宣告失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十七条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优先适用)
第四十九条: 被宣告死亡但并未死亡的,不影响其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四十九条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未死亡的,不影响其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第五十七条: 什么是法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非人,而是组织)
第六十一条: 什么是法定代表人?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不是法人)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不具有法人资格?能不能从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民事活动?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一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属于特别法人)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如何从事民事活动?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什么是非法人组织?)
第一百一十一条: 大数据时代,我们的个人信息如何安放?怎样才能避免信息“裸奔”?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对“人肉搜索”说“不”)
第一百二十一条: 什么是无因管理?管理后是否可以请求偿还费用?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 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无因管理,可请求受益人偿还必要费用)
第一百二十七条: 互联网时代,为虚拟财产穿上“防护服”!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保护虚拟财产,刻不容缓)
第一百四十三条: 行为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则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
第一百四十四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网络“打赏”行为是否有效?“打赏”款项可否追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8岁以上未成年人的“打赏”行为父母可追回)
第一百四十八条和第一百四十九条: 一方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如何维权?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受欺诈方如何维权?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受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怎么办?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八十四条: “扶不扶”“劝不劝”“追不追”“救不救”,为见义勇为者开路撑腰 请看民法典的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四条 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鼓励见义勇为、乐于助人)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承担民事责任。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八十七条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民事主体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优先用于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优先承担)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请看民法典相关条款: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不可约定)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该如何包装? 请看民法典相关法条:
第六百一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出售货物,包装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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