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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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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国税所函[1998]12号
文件名: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1998-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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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国税所函[1998]12号                   1998-05-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认真做好对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是严格税收征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的重要措施,广东地方税务局在这方面做了积极、有益的尝试。现将他们《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办发[1998]55号)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希望各地根据总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一、高度重视股息、红利的征收管理。截止1997年底,我国上市股份制公司已达745家,投资者总数(股东账户数)为3331万户。总股本达1771亿元,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为23.4%,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明显提高。与此相适应,股份制企业进行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分配也不断增多,1997年有630万人次就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14亿元,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54%,成为第三大税源,这表明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重要应税项目。因此,各地要充分重视这笔税源,采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切实搞好征管。

  二、清理检查分红、派息征税情况。当前一些地方仍存在对利息、股息、红利收入征税不到位的问题,对比上市公司股东账户数和实际纳税人数,前者为后者的5.3倍,再对照分析上市公司分配方案,说明该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远未到位,税源流失较多。总局要求各地认真分析征管不到位的原因,堵塞漏洞,要对本地区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分红派息及征税情况进行全面清理检查,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合作制企业进行的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也要加强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动态。

  三、强化扣缴工作。对利息、股息、红利征税一定要紧紧抓住代扣代缴这一环节,各地税务机关要督促代扣代缴义务人严格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从当前实际情况看,尤其要督促对派送红股的代扣代缴税款工作,对派送红股尚未征税的,要迅速采取措施,在今年落实到位,以公平税负,保证个人所得税款足额入库。
 
 附件: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九日
  附:粤地税办发[1998]55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

  省局将我省上市股份制公司、基金公司1997年度分红派息预案进行了整理,并测算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请各市做好本地区上市服份制公司、基金公司的分红派息方案的核实工作,督促有关公司按法规扣缴税款,及时、足额地将个人所得税扣缴入库。

  附件:粤上市公司、基金一九九七年度派息分红预案及扣缴个人所得税统计表。

  一九九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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