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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0〕39号 关于同意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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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1:33: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201225/xxfbdf0000016146.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20〕39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沪财税〔2020〕39号 关于同意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复函
发文日期: 2020-12-25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同意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复函
沪财税〔2020〕39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
贵单位《关于商请整合归并岸线使用费相关事项的函》收悉。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废止《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决定,结合本市港口管理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自2021年1月1日起,对贵单位执收的岸线使用费作如下调整:
一、“内河岸线使用费”和“港口岸线使用费”整合归并为“港口岸线使用费”;
二、收费依据统一调整为《上海港口条例》和《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
三、归并后的“港口岸线使用费”收费标准继续沿用原标准:
1. 内河港口岸线:2元/米·半年。
2. 沿海港口岸线:按码头前沿水深2米以下3元/米·季;2米以上至5米以下10元/米·季;5米以上至8米以下30元/米·季;8米以上90元/米·季。
请原“内河岸线使用费”执收主体及时到市国库收付中心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相关变更手续。
特此函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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