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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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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1: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81213/0017-179167.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2-1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推进去产能、调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二、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认定部门应当及时将认定发布的企业名单(含停产停业、关闭时间)抄送同级财政和税务部门。
   各级认定部门应当每年核查名单内企业情况,将恢复生产经营、终止关闭注销程序的企业名单及时通知财政和税务部门。
   三、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四、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本通知发布前,企业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但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尚未处理的,可按本通知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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