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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财税〔2018〕62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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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181116/0017-178943.html
发文单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文件编号: 沪财税〔2018〕62号
文件名: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沪财税〔2018〕62号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11-1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公布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沪财税〔2018〕62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切实保障缴费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关于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化制度规定,结合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我们编制了《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收费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归集了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为依据,按照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含中央在沪单位执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收费目录》所列明的文件规定进行执收,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收费目录》公布之后,本市新增、取消或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以市政府或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文件为准,有关文件将通过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三、《收费目录》内容包括本市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项目名称、收费部门、收费标准、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和批准文号等。为便于企业更加清晰地了解涉企收费政策,单独编列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详见附件2)。
  四、按照本市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规定,《收费目录》中的本市收费批准文件经清理评估后继续有效。
  五、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应在《收费目录》基础上,对涉及本区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规定内容编制公布本区收费项目目录,并报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备案。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上海市2018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物价局

2018年11月3日



1.上海市2018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111.5 KB, 下载次数: 39

2.上海市2018年度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xls

50.5 KB, 下载次数: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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