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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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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80608/0017-177716.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6-08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继续实施动漫产业增值税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2018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动漫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照1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三、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到期停止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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