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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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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1:0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180509/0017-17752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8-05-09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停征 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


    公安部、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局:
   为进一步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就停征、免征和调整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证券期货行业机构监管费。
   三、自2018年8月1日起,停征专利收费(国内部分)中的专利登记费、公告印刷费、著录事项变更费(专利代 理机构、代理人委托关系的变更),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收费(国际阶段部分)中的传送费;对符 合条件的申请人,专利年费的减缴期限由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6年内,延长至10年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 ,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答复期限届满前(已提交答复意见的除外),主动申请撤回的,允许退还50%的专利申 请实质审查费。
   四、上述收费的清欠收入,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及时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措施,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8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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