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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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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170926/0017-176178.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9-26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财政部关于加强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收费基金政策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在门户网站公布了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以下简称“一张网”),集中公示了中央和各省(区、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为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一张网”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
  财政部负责在门户网站搭建“一张网”公示平台,集中公示中央和各省(区、市)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负责“一张网”日常运行维护。财政部负责编制“一张网”中的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承担主体责任。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负责编制“一张网”中各省(区、市)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对清单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承担主体责任。财政部指导和监督地方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工作。
  二、加强动态管理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家规定公布的本地区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应当与“一张网”的内容保持一致。
  (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因收费政策变化(包括改变管理方式),确需对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调整的,应当向财政部报送有关资料(PDF电子文档形式),包括出台的相关政策文件、加盖单位公章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变更登记表》(见附件1)和调整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等。
  (三)为确保“一张网”及时动态调整,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当将有关材料在政策文件印发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文件执行之日前)报送至财政部。
  (四)财政部对各省(区、市)财政厅(局)报送的有关材料审核后,在政策文件执行之日调整“一张网”内容,并通知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同步调整本地区公布的收费目录清单。
  (五)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对已纳入目录清单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若转为其他类别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专项管理办法,明确资金性质、收缴原则、收缴主体、缴纳范围、收缴标准确定方式和程序、资金解缴、预决算管理、票据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对属于政府特定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政府职能转变、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到位前,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
  三、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为确保“一张网”落到实处,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按规定建立健全乱收费投诉处理机制,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核查处理和向举报人反馈。对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乱收费行为,应按规定对相关人员实施问责。对财政部转办的举报和投诉事项,应按要求组织核查处理工作。
  四、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一)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确定本单位“一张网”工作联络员,并于2017年9月15日前向财政部报备联络员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联系方式等,见附件2)。工作中联络员发生调整的,应及时报备。
  (二)各省(区、市)财政厅(局)要加强沟通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对需调整相关收费政策及目录清单的,应做到事前沟通、事中同步、事后联动,确保“一张网”工作联系机制有效运行。
  
  附件:1.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变更登记表
  2.收费基金目录清单管理工作联络员通讯录
财政部

2017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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