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

  • 在线人数 1083
  • Tax100会员 33411
查看: 174|回复: 0

[财政部政策]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3万

主题

3万

帖子

3万

积分

税界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34259
2020-12-30 10:58: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gkgl_8991/sfglhfsgl/20170703/0017-175601.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7-07-03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无线电管理局,各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86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本市贯彻落实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本市降低公民出入境证件费、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详见附件)。本市已停征的项目应继续停征。
  二、2017年7月1日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交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降低后,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将及时按规定变更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各有关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登记和票据购买证》及相关收费票据的变更手续。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各执收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对不按本通知规定执行的,要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
  1、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降低电信网码号资源占用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2、本市贯彻落实国家要求降低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附件下载见文章末尾)
  
上 海 市 物 价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2017年6月30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Copyright © 2001-2013 Comsenz Inc. Powered by Discuz! X3.4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5448号 ( 京ICP备19053597号-1,电话18600416813,邮箱1479971814@qq.com ) 了解Tax100创始人胡万军 优化与建议 隐私政策
快速回复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