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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政策]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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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10:44: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政策文件
政策原文链接: https://czj.sh.gov.cn/zys_8908/zcfg_8983/zcfb_8985/sszc_8998/20160517/0017-173262.html
发文单位:
文件编号: -
文件名: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日期: 2016-05-17
政策解读: -
备注: -
纵横四海点评: -

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根据2015年1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情况,现对《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进口天然气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4﹞67号)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具体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28.34元/GJ,将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调整为1.00元/立方米。
  二、2015年10-12月期间,液化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33.58元/GJ,管道天然气销售定价适用1.19元/立方米。
  特此通知。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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